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酒店轉讓致婚宴泡湯 新人獲賠雙倍定金 |
編輯:成都真愛婚禮服務有限公司 時間:2012/04/13 字號:大 中 小 |
摘要:酒店轉讓致婚宴泡湯 新人獲賠雙倍定金 |
承辦婚宴的酒店中途被轉讓,致使郭某原定的婚宴無法舉行。在要求就雙倍返還定金并賠償相應損失,與酒店協商未果的情況下,郭某將酒店上級公司訴至法庭。日前,河東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,判令酒店雙倍返還定金。
2010年7月7日,郭某在河東區某酒店定婚宴,并就細節與酒店方面簽訂一份用餐協議書。該協議約定郭某交付定金1萬元,每桌婚宴1880元,婚宴共計20桌,免場地費。同年12月前后,酒店用電話告知郭某因酒店轉讓,讓其取走定金。在雙方就返回定金以及賠償損失,多次協商未果,酒店不具備法人資格的情況下,郭某將其上級公司告上法庭。郭某在訴狀中稱,他的損失包括重新預訂婚宴每桌標準2880元,比與被告簽訂的協議多花1000元,20桌共計2萬元,場地費9000元,共計2.9萬元。因此,酒店理應雙倍支付婚宴定金,并賠償繼續聯系其他酒店婚宴的損失2.9萬元。被告則辯稱,協議中郭某于2011年6月18日在被告下屬的酒店舉辦婚宴,但因酒店經營原因,所在場地不能提供。他們已于2010年11月底及時電話通知郭某,對郭某的訴訟不予認可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因酒店的原因致雙方協議約定的婚宴不能如期舉行,酒店應當承擔違約責任。原、被告在簽訂協議后,被告收取了原告的定金10000元,現被告作為收受定金的一方不能履行約定的義務,其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共2萬元。對于郭某主張酒店賠償其損失29000元,因郭某提供證據不足,不予支持。
法官提醒
消費者與酒店談好婚宴服務時,要與酒店簽訂好婚宴協議,要明確時間、地點、飯菜價格等服務項目,以及相關違約賠償事宜。同時要求酒店加蓋公章和主要負責人簽字。注意核對收據款項內容,要與預訂內容相符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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